第一條、 為規(guī)范寧夏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中心(以下簡稱“本中心”)關于紀念章藏品的掛牌申請、審核、交易等管理流程,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及本中心相關規(guī)章制度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、 掛牌藏品相關要求:
1、 在本中心進行交易的紀念章包括以下三大類:
(1) 徽章;
(2) 收藏紀念章;
(3) 裝飾紀念章。
2、 申請掛牌的紀念章藏品須由以下4家造幣廠之一生產制造,并出具由造幣廠提供的藏品發(fā)行保證函:
(1) 上海造幣廠
(2) 沈陽造幣廠
(3) 南京造幣廠
(4) 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
3、 申請掛牌藏品掛牌總市值達到200萬元人民幣。
第三條、 紀念章市場參考價格為上海、北京和一塵網(wǎng)的中間價。
第四條、 本條例由本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,自發(fā)布之日起開始實施。 |